農業工作-農業移工



畜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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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 從事畜禽飼養管理、繁殖、擠奶、集蛋、畜牧場環境整理、廢污處理再利用、飼料調製、疾病防治及畜牧相關之體力工作。 |
應備文件 |
一、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 二、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屬法人者,應檢附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三、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內實際從事畜牧工作且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名單。 |
核配人數計算 | 申請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35% 。 申請人增加配額比率:雇主聘顧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3,000元,得予提高5%,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40%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勞工保險之平均人數(皆需投保在同一勞保證號)。 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人數。 參加勞工保險之人數。 |

禽畜糞堆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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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 雇主領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且從事禽畜糞等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操作搬運及其他相關體力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
應備文件 |
一、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影本。 二、堆肥場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屬法人者,應檢附法 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三、堆肥場實際從事禽畜糞堆肥工作且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名單。 |
核配人數計算 | 申請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35% 。 申請人增加配額比率:雇主聘顧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3,000元,得予提高5%,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40%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勞工保險之平均人數(皆需投保在同一勞保證號)。 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人數。 參加勞工保險之人數。 |

農糧產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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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
經營蔬菜、花卉、種苗、果樹、雜糧、特用作物等栽培及設施農業農糧相關之體力工作。但不包括檳榔、荖藤及菸草等栽培相關之體力工作。 蔬菜:生產面積須達1公頃以上。 花卉:生產面積須達零點五公頃以上,須以觀賞用途為限,並依個案產業經營事實檢附種苗業登記證。 種苗產業: 不含水稻之農糧作物種苗產業:包括蔬菜、花卉、果樹、雜糧及特用作物之育種、採種及育苗業,生產面積達零點五公頃,並須檢附種苗業登記證。 水稻育苗產業:具種苗業登記證且參與水稻三級繁殖更新有案,實際從事水稻育苗綠化場面積達三公頃以上。 果樹:生產面積須達2公頃以上。 雜糧:生產面積須達10公頃以上。 特用作物:生產面積須達2公頃以上。 設施農業(含食用蕈菇溫網是蔬果):生產面積須達0.5公頃以上(或食用蕈菇每期栽培量達22.5萬包(瓶)以上)。 |
應備文件 |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其代表人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應提供實際從事蘭花、食用蕈菇或蔬菜產業之合法持有或租用之農業用地相 關證明文件,並檢附土地所有權人或租用 人與申請人之關係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係租用土地者,其租約效期應自申請日起達三年以上期間。 |
核配人數計算 | 申請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35% 。 申請人增加配額比率:雇主聘顧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3,000元,得予提高5%,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40%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勞工保險之平均人數(皆需投保在同一勞保證號)。 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人數。 參加勞工保險之人數。 |

林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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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 經營育苗、造林撫育及伐木林業相關之體力工作。 |
應備文件 | 一、申請人身份及檢附文件(擇一) (1)自然人:身份證影本及農保資料 (2)事業單位:相關法人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身份證影本 二、資格: (1)自然人:經營森林面積達30公頃以上 (2)事業單位: ①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其營業項目應載有經營月苗、造林撫育、伐木等業務 ②於三年內承包政府機關相關林業工作,且承包案件至少五件以上。 |
核配人數計算 | 申請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35% 。 申請人增加配額比率:雇主聘顧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3,000元,得予提高5%,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40%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勞工保險之平均人數(皆需投保在同一勞保證號)。 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人數。 參加勞工保險之人數。 |

養殖漁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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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
一、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有效期間內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以 下簡稱養殖登記證)所載負責人。 二、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 |
應備文件 |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有效期限內養殖登記證影本。 三、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陸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
核配人數計算 | 申請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35% 。 申請人增加配額比率:雇主聘顧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3,000元,得予提高5%,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40%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勞工保險之平均人數(皆需投保在同一勞保證號)。 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人數。 參加勞工保險之人數。 |

畜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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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 從事畜禽飼養管理、繁殖、擠奶、集蛋、畜牧場環境整理、廢污處理再利用、飼料調製、疾病防治及畜牧相關之體力工作。 |
應備文件 |
一、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 二、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屬法人者,應檢附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三、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內實際從事畜牧工作且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名單。 |
核配人數計算 | 申請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35% 。 申請人增加配額比率:雇主聘顧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3,000元,得予提高5%,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40%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勞工保險之平均人數(皆需投保在同一勞保證號)。 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人數。 參加勞工保險之人數。 |

禽畜糞堆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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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 雇主領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且從事禽畜糞等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操作搬運及其他相關體力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
應備文件 |
一、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影本。 二、堆肥場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屬法人者,應檢附法 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三、堆肥場實際從事禽畜糞堆肥工作且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名單。 |
核配人數計算 | 申請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35% 。 申請人增加配額比率:雇主聘顧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3,000元,得予提高5%,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40%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勞工保險之平均人數(皆需投保在同一勞保證號)。 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人數。 參加勞工保險之人數。 |

農糧產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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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
經營蔬菜、花卉、種苗、果樹、雜糧、特用作物等栽培及設施農業農糧相關之體力工作。但不包括檳榔、荖藤及菸草等栽培相關之體力工作。 蔬菜:生產面積須達1公頃以上。 花卉:生產面積須達零點五公頃以上,須以觀賞用途為限,並依個案產業經營事實檢附種苗業登記證。 種苗產業: 不含水稻之農糧作物種苗產業:包括蔬菜、花卉、果樹、雜糧及特用作物之育種、採種及育苗業,生產面積達零點五公頃,並須檢附種苗業登記證。 水稻育苗產業:具種苗業登記證且參與水稻三級繁殖更新有案,實際從事水稻育苗綠化場面積達三公頃以上。 果樹:生產面積須達2公頃以上。 雜糧:生產面積須達10公頃以上。 特用作物:生產面積須達2公頃以上。 設施農業(含食用蕈菇溫網是蔬果):生產面積須達0.5公頃以上(或食用蕈菇每期栽培量達22.5萬包(瓶)以上)。 |
應備文件 |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其代表人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應提供實際從事蘭花、食用蕈菇或蔬菜產業之合法持有或租用之農業用地相 關證明文件,並檢附土地所有權人或租用 人與申請人之關係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係租用土地者,其租約效期應自申請日起達三年以上期間。 |
核配人數計算 | 申請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35% 。 申請人增加配額比率:雇主聘顧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3,000元,得予提高5%,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40%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勞工保險之平均人數(皆需投保在同一勞保證號)。 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人數。 參加勞工保險之人數。 |

林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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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 經營育苗、造林撫育及伐木林業相關之體力工作。 |
應備文件 | 一、申請人身份及檢附文件(擇一) (1)自然人:身份證影本及農保資料 (2)事業單位:相關法人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身份證影本 二、資格: (1)自然人:經營森林面積達30公頃以上 (2)事業單位: ①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其營業項目應載有經營月苗、造林撫育、伐木等業務 ②於三年內承包政府機關相關林業工作,且承包案件至少五件以上。 |
核配人數計算 | 申請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35% 。 申請人增加配額比率:雇主聘顧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3,000元,得予提高5%,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40%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勞工保險之平均人數(皆需投保在同一勞保證號)。 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人數。 參加勞工保險之人數。 |

養殖漁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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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
一、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有效期間內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以 下簡稱養殖登記證)所載負責人。 二、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 |
應備文件 |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有效期限內養殖登記證影本。 三、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陸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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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廠勞工薪資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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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薪資 | $28,590 | |
加班費 |
119元/時*1.34 119元/時*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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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費 | $2,000 | |
健保費 | $1,384 | |
勞保費 | $2,301 | |
合計 |
$26,106 $34,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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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廠勞自行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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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費 | $443/月 | |
勞保費 | $658/月 | |
服務費 |
第一年 1,800/月 第二年 1,700/月 第三年 1,50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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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證 | $1,000 | |
體檢費 | $2,000 | |
護照 | 規費依各國辦事處時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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